河北: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聚焦深度贫困县,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按照《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深度贫困县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任务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援企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援企稳岗补贴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冀政办字〔201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0号),第二部分“关于稳岗补贴”相关的(五)、(六)条规定的申领核准程序以及《稳岗补贴申请表》执行。 放宽深度贫困县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深度贫困县企业参保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将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缴费年限的条件,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放宽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支持深度贫困县事业单位吸纳就业 《实施意见》提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深度贫困县符合条件企业享受同等的园区稳岗补贴政策,其参保员工可按深度贫困县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在资金使用上应优先向深度贫困县倾斜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失业保险扶贫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搞好沟通协调。要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全力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年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保险基金支出,在资金使用上应优先向深度贫困县倾斜,按规定及时受理资金申请和拨付,确保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将视情况给予调剂补助。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要指导深度贫困县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工作举措,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关键词:脱贫攻坚,失业保险,贫困县 |